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永胜,宋建军,崇玉玲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宋建军、崇玉玲:本院受理原告翟永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早上9点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六楼606室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