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汤健辉,吴李丹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陕0104民初16532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李丹:本院受理汤健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陕0104民初165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