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荣华,张毓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毓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荣华与被告张毓峰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张毓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荣华返还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710元,合计诉讼费760元,由被告张毓峰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