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赖小华, 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202民初8091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赖小华:本院受理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赖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202民初8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4056元、公共照明费213元、电梯电费640元、智能系统维护费107元;二、被告赖小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交纳上述第一判项确认的各项费用的违约金,违约金分别以每月拖欠费用为基数,从欠费当月的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变更为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赖小华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5元;由被告赖小华承担25元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本院退回原告肇庆市荣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25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被告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