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曾涛,黄钱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粤1802民初12839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钱凤:本院受理原告曾涛诉被告黄钱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1802民初1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为: 1、判决被告黄钱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曾涛支付租金102100元;2、被告黄钱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曾涛腾退清远市清城区上廊街北江金廊小区二座2号A1房屋并支付占用费(占用费自2021年8月1日起按每月4770元标准计算至房屋腾退之日止);3、原告曾涛已收取的风险抵押金7600元不须退还给被告黄钱凤;4、被告黄钱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原告曾涛返还垫付的租赁税2692.02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元,由被告黄钱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