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2民初243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静、俞峻支付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103.45元,并支付利息的复利9536.72元(利息的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原合同约定利率据实结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运娣、陈贺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本案诉讼费2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826元,由被告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