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 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822民初243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内容
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原告浙江常山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22民初24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张静、俞峻支付原告浙江常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9103.45元,并支付利息的复利9536.72元(利息的复利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自2021年9月15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复利按原合同约定利率据实结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宋运娣、陈贺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本案诉讼费2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826元,由被告张静、俞峻、宋运娣、陈贺英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告知。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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