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何木券,黄勇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721民初279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黄勇杰:本院受理原告何木券诉被告黄勇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长期外出,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2021)粤1721民初279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黄勇杰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6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18%计付,从2020年8月19日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计付)给原告何木券;二、驳回原告何木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原告何木券已预交),由被告黄勇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