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贺爱青,王凤飞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凤飞:原告贺爱青诉被告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9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定于2022年0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