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 ,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23民初2079号,(2020)粤1423民初48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址不详,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粤1423民初20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6603.5元;二、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计至2020年7月12日的违约金119013.13元,2021年7月13日以后的违约金以货款646603.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全部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2020)粤1423民初486号案件产生的案件受理费697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1016元、律师费25000元,合计37986元;四、驳回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8元,减半收取计690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900元,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6900元,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690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被告广东龙鑫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迳行向原告丰顺县龙峰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支付50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