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万兴, 丰顺县万顺糖烟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423民初225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万兴:本院受理原告丰顺县万顺糖烟店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联络,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423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陈万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丰顺县万顺糖烟店支付货款573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万兴负担。被告陈万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迳行向原告丰顺县万顺糖烟店支付2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