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彭文明,傅永明,王宝琼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傅永明、王宝琼:本院受理原告彭文明诉被告傅永明、王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0分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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