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彭文明,傅永明,王宝琼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傅永明、王宝琼:本院受理原告彭文明诉被告傅永明、王宝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须知、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0分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