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代位,第三人-, 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心医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17)沪0110民初18902号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建与被告金华市中心医院与第三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履行代位清偿义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及逾期利息30576元(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31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年利率4.35%计算至2017年11月16日止);2.被告代位支付原告(2017)沪0110民初18902号案件受理费4900元;3.被告代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法定加倍罚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截止2021年11月25日止暂计1533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婺北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