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纪福卯,东风汽车财务公司,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粤1323民初848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纪福卯:本院受理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纪福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1323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纪福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1274.31元及利息915.49元、罚息712.97元、违约金2742.51元(自2021年8月31日起的罚息以32189.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81%的150%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二、东风汽车财务公司对案涉抵押车辆粤L3077V号牌小型轿车的处置(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纪福卯负担361元,由原告负担69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