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邓晓波,节,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字院,第三人-双流县文星先云建材经营部, 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6民初8610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双流县文星先云建材经营部:本院受理(2021)川0116民初8610号原告邓晓波与被节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字院、第三人你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福建璟榕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邓晓波支付工程款456498.36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8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二、驳回邓晓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