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胡俊荣,靳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苏1102民初65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靳军:本院受理(2022)苏1102民初65号原告胡俊荣与被告靳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案件查询密码单、廉政监督卡及举报涉黑涉恶线索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