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雪锋,赵月琴,韩泉根,陈惠萍,韩丽芬,于旭东,韩晓峰,第三人-, 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韩泉根、陈惠萍、韩丽芬、于旭东,韩晓峰:本院受理原告赵雪锋、赵月琴与被告韩泉根、陈惠萍、韩丽芬、于旭东、韩晓峰、第三人苏州市阳澄湖城乡一体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渭塘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