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磊,李小龙,卓林,周茂莱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4644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周茂莱、李小龙:本院受理的原告谢磊与被告卓林、第三人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中止执行位于西昌市城郊片区西郊乡尤家屯村4组公园20186幢2单元14楼2号的房屋;2.依法确认原告与第三人周茂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川0191民初24644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