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鹏,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鹏: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