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刚, 四川胜合磊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06民2157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刚:本院受理(2022)川0106民2157号原告四川胜合磊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我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沙河源(原名洞子口)人民法庭(金牛区星汉北路六号)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