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坤,代德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安康市宁陕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代德刚:本院受理原告赵坤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陕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