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跃进,龚济南, 深圳易荣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粤0391民初8521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内容
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陈跃进:关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易荣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陈跃进、龚济南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91民初852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易荣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本金418001.21元及利息(利息以418001.21元为基数,按照年化利率24%的标准,自2020年10月1日其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陈跃进、龚济南对上述被告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易荣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深圳易荣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444元,被告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陈跃进、龚济南共同负担7356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陈跃进、龚济南共同负担。原告深圳易荣信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88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7356元。被告华祥福(厦门)供应链发展有限公司、陈跃进、龚济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35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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