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国良, 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21)鲁0104执2599号,(2018)鲁0104民初3630号,(2018)鲁0104民初
案由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公告人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内容
(2021)鲁0104执259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国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04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义务,本院现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8)鲁0104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本院认定,张国良原系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后与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本院作出(2018)鲁0104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张国良销售提成465860元,工资2445.9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9070.4元。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张国良利用职务之便,向客户发送含有“公安、司法、劳务、海关和税务正在严厉调查扬远公司”、“该公司通过更改车辆配置、延期交货和出货等给许多客户带来了经济损失,严重违背了销售的合同”、“扬远公司对所有的客户的售后服务态度都不好”“该公司也将破产”字样的消息,本院认为上述行为足以造成客户对扬远公司的评价发生变化,故张国良的行为侵害了扬远公司名誉权。本院经审理判决如下:一、张国良立即停止侵权;二、张国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向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赔礼道歉,为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由张国良负担。三、驳回济南扬远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特此公告
刊登日期
2021-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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