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范华仪,李太俊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苏0509民初11248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太俊:本院受理原告范华仪诉被告李太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09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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