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莹,龚秀英,向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4民初391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崇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向军: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4民初391号案原告石莹、龚秀英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