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帅林,社令,杨凤,张华秀, 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91民初23014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杜帅林: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民初23014号原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升桥支行与被告社令、杨凤、你、张华秀、成都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案件独任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