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杜维兰,张成燕,张成光,张成福,第三人-何莉, 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81民初369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莉:本院受理的(2022)川0181民初369号原告杜维兰、张成燕、张成光、张成福诉被告都江堰东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30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独任审理)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