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黄国军,刘伯英,黄蓝天,王若诚,第三人-赵栩笙, 成都万合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7民初31220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万合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黄蓝天、王若诚、赵栩笙:本院受理的(2021)川0107民初31220号原告黄国军、刘伯英诉被告成都万合锦城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告1)、黄蓝天、王若诚,第三人赵栩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1以黄蓝天名义于2019年3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1、黄蓝天退还原告已支付购房款258810元及原告支付的维修基金1055.17元,并支付违约金51762元;王若诚对被告1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独任制审理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