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肖正君,龙梅,肖崇伟, 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川0104民初97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肖正君、龙梅、肖崇伟、乐山托美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04民初97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四川)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23013.45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等。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13时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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