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甘超蓉,罗仕琼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川0115民初515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罗仕琼:本院受理的(2021)川0115民初5159号原告甘超蓉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你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101000元及逾期利息(该利息以101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5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4元、公告费300元及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