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建中,李杨秀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川0104民初13818号 |
案由 |
离婚后财产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杨秀:本院受理(2021)川0104民初13818号原告徐建中与被告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三圣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