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桂明,袁吉应,张以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川10121民初75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袁吉应、张以华:本院受理原告陈桂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川10121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陈桂明借款本金287228.33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原告对被告你们名下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福锦路一段669号7栋5楼502号房屋处置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你们在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1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215元,由被告你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