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成都市自然风乐悠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东华村村民委员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川0118民初22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成都市自然风乐悠悠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2)川0118民初22号原告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花源街道东华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双方于2019年4月4日签订的闲置房屋租赁合同解除;2、被告于闲置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5日内腾退租赁房屋;3、被告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腾退租赁房屋的租金(以房屋年租金40000元为基数,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3333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裁定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二日上午09:3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花源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