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秋平,邱建梅,第三人-郑意, 杭州临安莹宝食品厂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秋平、邱建梅: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临安莹宝食品厂诉你们、第三人郑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547070元。2、判令两被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的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支付自2020年6月1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5日为4932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们(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副本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4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10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