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尹兆明,朱东海, 南京飞虹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飞虹塔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朱东海:本院受理尹兆明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9: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淳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