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岳万强,刘习文, 南京艺海绿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苏0115民初9603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南京艺海绿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习文:本院受理岳万强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15民初96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