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平安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吕志华,孟凡伟,孙维英,战嵬,任培培,季军,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山东尚锐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18)鲁0102民初233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吕志华、山东尚锐商贸有限公司、孟凡伟、孙维英、战嵬、任培培、季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吕志华、山东尚锐商贸有限公司、孟凡伟、孙维英、战嵬、任培培、季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102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吕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9735.15元;二、被告吕志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支付贷款本金的利息及逾期利息(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山东尚锐商贸有限公司、孟凡伟、孙维英、战嵬、任培培、季军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分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40元,由吕志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