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旭英,王毅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股权转让纠纷 |
公告人 |
江苏省无锡市宜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毅:本院受理原告丁旭英与被告王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