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燕青,黄耀忠,姜洁,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0)鲁0102民初12203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燕青、黄耀忠:本院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2020)鲁0102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燕青、黄耀忠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贷款本金2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洪燕青、黄耀忠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逾期利息549470.25元、罚息81151. 81元(截至2020年6月22日)以及嗣后利息(以本金240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对被告洪燕青、姜洁坐落于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66号银座晶都国际广场132室的房产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洪燕青、黄耀忠、姜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