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温艳华,徐小恒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陕0104民初921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小恒:本院受理原告温艳华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陕0104民初9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