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登明,第三人-彭立金,曹顺芳,韩超,韩俊林,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公告人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内容
彭立金(xxxxxxxxxxxxxxxxxx)、韩超(xxxxxxxxxxxxxxxxxx)、韩俊林(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杨登明诉被告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及第三人彭立金、曹顺芳、韩超、韩俊林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曲江人民法庭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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