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君云,孙瑞英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5611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瑞英(河南省内黄县马上乡吉村南街51号):本院受理原告李君云与被告孙瑞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5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孙瑞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李君云款项875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孙瑞英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孙瑞英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