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明丽,李明勇,任春龙,李凤莲, 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02民初1780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春龙、李凤莲:本院受理原告李明丽、李明勇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任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丽工资11010元并支付以110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自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被告任春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勇工资9020元并支付以90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字2020年8月26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三、驳回原告李明丽、李明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元,由被告任春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起七日内交纳,逾期强制执行;公告费820元,由原告李明丽、李明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