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永卓,陈龙增, 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1021民初742号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龙增:本院受理原告王永卓、陈龙增与被告浙江大经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永卓、陈龙增保证金230万元,并赔偿自2021年2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永卓、陈龙增工程款801157.9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永卓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16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永卓、陈龙增负担22559元,由被告负担3660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1134元,由反诉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