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山市气体厂, 中山市食品贸易总公司 ,中山市玻璃工业集团公司团结营业部 ,中山市粮食局神湾粮食加工厂 |
公告类型 |
破产文书 |
案号 |
(2022)粤20破25-28号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公告人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2022)粤20破25-28号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裁定受理中山市粮食局神湾粮食加工厂、中山市食品贸易总公司、中山市玻璃工业集团公司团结营业部、中山市气体厂破产清算,并指定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为中山市粮食局神湾粮食加工厂、中山市食品贸易总公司、中山市玻璃工业集团公司团结营业部、中山市气体厂管理人。现依法公告如下:一、上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2年4月7日前向管理人广东优游涵泳律师事务所【通信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起湾南道63号一幢四楼;联系电话:13620382086;联系人:余婷】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二、上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三、上述公司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自本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上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在管理人接管时向管理人移交;(2)根据本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本院定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16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召开中山市粮食局神湾粮食加工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中山市食品贸易总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中山市玻璃工业集团公司团结营业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2年4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召开中山市气体厂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自然人债权人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