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辉,包国建,许林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人民法院
内容
包国建、许林林:本院受理原告王辉与被告包国建、许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或邮寄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包国建、许林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辉借款本金273000元及利息80000元(该利息为双方结算利息,另自2021年11月22日起,以27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5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辉负担1328元,被告包国建、许林林负担3251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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