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文超,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钱文超(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谋道村大屋组60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钱文超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本金1929.82元、利息90.19元及违约金155.2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17日,合计2175.28元,此后利息、违约金继续按《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丰收信用卡章程及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钱文超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楼聪,人民陪审员:张茵、麻月英。开庭审理日期为2022年5月11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7法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