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授中,王海营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326民初6136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省商丘市申桥乡祖庄村委王楼村一组007号王海营:本院受理原告李授中与被告王海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26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海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授中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海营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