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敖露, 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702民初842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敖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敖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02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敖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货款99999.90元及该款自2021年1月1日始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浙江鹰鸿园林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4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614元,由被告敖露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报纸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