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俊杰,朱丽剑 |
公告类型 |
更正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5版的被告为朱丽剑的公告中,其中被公告人“王俊杰”应更正为“朱丽剑”、“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剑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朱丽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4月29日”应更正为“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19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更正。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