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俊杰,朱丽剑
公告类型
更正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内容
本院于2022年3月1日刊登在人民法院报G15版的被告为朱丽剑的公告中,其中被公告人“王俊杰”应更正为“朱丽剑”、“本院受理原告朱丽剑与被告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王俊杰与被告朱丽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4月29日”应更正为“举证期限截至2022年4月19日”、“本案定于2021年4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应更正为“本案定于2022年4月20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特此更正。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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