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佳乐,郭明凡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浙0421民初17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内容
郭明凡(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佳乐与被告郭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17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的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嘉善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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