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佳乐,郭明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浙0421民初1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郭明凡(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张佳乐与被告郭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浙0421民初17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1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利率的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嘉善县人民法院第三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8 |